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本行政區域內水源涵養保護工作,推進水源涵養功能區建設,實現京津冀協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水源涵養功能區的規劃、保護、管理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於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水源涵養,是指以養護水資源,調節水文狀況,提升生態系統水分保持能力,改善水環境質量為目的而實施的恢復植被、保持水土、防治污染等活動。
第三條 水源涵養功能區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整體優化與重點治理相結合、生態保護與民生保障相結合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