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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園林綠化的經費投入。

鼓勵開展城市園林創建活動,推動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認管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並組織、指導城市園林綠化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每年制定計劃增加優質植物品種,推廣先進技術和材料,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提高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產業政策,編制城市苗圃產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園林綠化苗木生產。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園林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化及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共同編制,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規劃用地及空間佈局的內容交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平衡。

主城區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縣(自治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在徵求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變更後的綠地總量不得減少,系統性不得破壞,功能性不得降低。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編制城市綠道規劃和山城步道規劃,將生態、文化、交通等要素有機融合,以步道串聯城鄉綠色資源和歷史文脈。

第十二條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綠線分為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各階段分層次劃定,生態控制線應當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階段劃定。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城中山體和江河、湖泊、水庫藍線以外的周邊生態控制區域,風景名勝區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嚴格執行,及時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佈,並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

第十四條 城市生態公園應當確定為永久保護綠地,並按照公園綠地進行建設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用地應當計入建設用地指標,在項目實施時,其用地指標應當在所在行政區範圍內等量置換平衡。

第十五條 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附屬綠地,綠地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務設施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商業設施項目不低於百分之十

(四)道路與交通設施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類型的建設項目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因用地條件、建設項目特殊性等原因,綠地率不能達到前款規定確需調整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經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專題論證後,主城區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其他綠化空間控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長江、嘉陵江城市藍線外側,城鎮規劃建設用地內尚未建設的區域控制寬度不少於五十米的綠化緩衝帶,非城鎮建設用地區域控制寬度不少於一百米的綠化緩衝帶

(二)其他江河溪流湖庫沿岸,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兩側等應當設置防護綠地,其寬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組團隔離帶寬度不小於一百米

(四)因歷史文化保護需要,在歷史文化名鎮、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低於原有的綠地面積

(五)用於城市園林綠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總面積不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條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本條例規定的綠地率、綠化空間控制要求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作為確定規劃條件的依據。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的綠地率屬於強制性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綠地率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的,應當對平屋頂實施綠化。高架橋路、護坡、堡坎、軌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擋牆以及大型環衞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

鼓勵辦公樓、居民住宅樓等建(構)築物實施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建設。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立體綠化的,立體綠化面積可以按照比例折算為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立體綠化鼓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實施立體綠化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確保其所附建(構)築物、相鄰區域和通行的安全。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消落帶綠化的科學研究和試點,培育、開發和推廣適宜的消落帶綠化植物,開展消落帶生態治理與修復。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範、規定,保證古樹名木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生長、綠地使用功能和遊憩安全。

因實施市政交通等基礎設施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以及已建成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道路附屬綠地的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專題論證。

第二十一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由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建設建設項目附屬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建設責任單位。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成區適宜綠化的閒置土地和儲備土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對相關土地進行臨時利用的規定,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土地儲備機構進行簡易綠化。

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簡易綠化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當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葉植物、花卉植物運用,提高綠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植物種植面積應當不低於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園林綠化項目採用鄉土植物的比例應當不低於該項目綠地植物總量的百分之七十。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等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範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城市道路兩側沿線單位、居住小區建設開放式綠地,相鄰小區相對集中佈置綠地,建設共有公共活動空間。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附屬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其中,主城區建設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其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植物種植確因季節等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交付使用後的六個月。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的核實等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以及道路附屬綠地綠化施工前,應當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

主城區用地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用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防護綠地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其他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地形整理、苗木栽植、種植土壤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制。

建設單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應當及時告知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一條 為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城市、縣鎮、工礦區的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㈠ 公共綠地:指供羣眾遊憩觀賞的各種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以及小遊園、街道廣場的綠地。

㈡ 專用綠地:指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居住區內的綠地。

㈢ 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 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於隔離、衞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㈤ 城市郊區風景名勝區。

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城市園林專業隊伍的工作和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充分發揮園林綠化的作用,為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豐富羣眾的文化生活。

第五條 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樹綠化義務, 積極植樹、 種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單位都要搞好本單位的環境綠化,積極參加城市綠化活動。各城市要加強園林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工作,逐步形成人人蔘加植樹綠化、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社會風尚。

第二章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部門共同編制,園林部門組織實施。凡規劃確定的綠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變動時,應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要根據當地特點和條件,合理佈局,遠、近期結合,點、線面結合,構成完整的綠地系統。每個城市都要有與人口相應的綠地面積,不斷提高綠化覆蓋率。近期內凡有條件的城市,要把綠化覆蓋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綠地面積達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紀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綠化的地方都要綠化起來,做到“黃土不露天”公共綠地面積達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區的綠化用地, 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舊城改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按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各類綠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設計,並按基本建設程序經過審查批准。綠化建設所需投資應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各單位新建、擴建項目和統建居住小區的投資中,應包括綠化費用。城市給水規劃和建設計劃中,應包括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計入綠化用水量。

第九條 園林建設要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園林藝術傳統,注意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努力創造適應現代生活的新型園林風格。要從實際出發,按照園林的性質、要求和當地條件,精心設計,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園,園林建築和其他設施應安排適度,不要過多。園林建設既要講求藝術,又要經濟合理,做到投資省,效果好。

第十條 動物園的建設要嚴格控制。新建或擴建動物園必須具備飼養、醫療、衞生防疫等物質設備和技術條件,不可盲目發展,不要片面追求動物品種數量。籠舍建設要樸素自然,儘量適應動物的生活習性,不要華而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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