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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內部調崗不同意怎麼辦

部門內部調崗不同意怎麼辦

(1)以書面調動通知的形式告知員工,如果員工不願意的話,想辦法讓員工簽字,員工本人不領受調崗通知,可採取張貼公告的形式予以通知,並且拍照固定證據。

(2)正常情況下這兩種情況需要進行調崗,不能勝任工作和工作需要。對待這兩種情況可採取下列方法:

A 對於不能勝任工作崗位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崗位撤銷)等法定情形,應在調動通知中明確法定理由

B 對於工作需要進行調崗的,公司強調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員工個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而進行工作崗位調動。

(3)員工不服從調崗,應先在通知中聲明,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安排,先到新崗位進行工作,如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異議和申訴,但是不能以拒絕出勤,停工等方式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未實際到崗位工作的,無論是否出勤、是否在工作內均視為曠工。

(4)員工拒絕就任新崗位的,同事和其直接領導多多勸導該員工就任新崗位,儘量採取協商的形式解決調崗問題。

(5)對於員工未就新崗的,發出書面警告。警告過後仍未實際報到新崗位的,出於審慎考慮視情況決定是否給與員工第二次調動通知。如果還是堅決不服從公司安排的,人力資源部應從合法性角度和合理性角度謹慎評估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公司調崗員工不同意,公司可以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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