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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案由

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案由

我國現行法律就勞動者在工作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僅就幾種情形下規定了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第九十條就以下三種情況規定了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案由是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利益、實質上是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提供的職務便利,實施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行為,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糾紛。

如果勞動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用人單位可以勞動爭議糾紛為案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的案例有很多,案由也五花八門,有些以公謀私,有些損公肥私,有些將公司資源送給別人,有些將公司經濟情報透露給競爭對手,有些故意破壞公司財物,設備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