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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羣租房規定

深圳羣租房規定

1、一間出租房最多住兩人

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不能超過2人。同時明確規定,不得將一間房間分割出租,不得按牀位等方式變相分割出租。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能讓租房者居住。

2、房屋不得按牀位出

《關於公佈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關係的除外。《通知》還要求,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即不得把房屋分割出租,不得按牀位出租,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不得出租居住。

3、“2人”與“5平方米”須同時滿足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強調,“2人”與“5平方米”的要求不是“或”,而是“且”。“例如一間卧室面積達25平方米,也不能只滿足人均5平方米的要求讓5個租客租住。”

《通知》還要求,將面積標準、居住人數、限制條件等寫入租房合同和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物業和房管單位對發現的違規行為要及時書面報告業主委員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存檔備查。房地產中介也須遵守此《通知》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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