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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宗法制的概念

西周宗法制的概念

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

這種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

"宗法制"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係,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是一種宗族之法,也稱族規.它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西周初期,周公"制禮作樂",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統化,並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製,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我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夫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製.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製,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製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宗".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説,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小宗圍繞大宗,卿、大夫拱衞國君,諸侯藩屏周王。再加上與異姓間的婚姻聯繫,構成龐大的血緣關係網。西周統治者希望用這種關係維護他們的地位和特權。 依據宗法制度的組織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統治者,又是全體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長。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廟的祭祀。

宗法制與分封制結合緊密,宗法制是西周政治制度的基礎,分封制基於宗法制而產生,與宗法制互為表裏.從根本上説,分封制就是宗法制作用於國家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舉措和體現.

對西周的好處是:1.周天子具有至尊權威,國家政權也逐漸由鬆散趨向嚴密.鞏固了君主統治以及國家穩定, 減少了權力的繼承紛爭 ,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

2、保證了王室的強大,拱衞王室.對各諸侯國有效控制,加強統治.有利於穩定當時的政治秩序,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統治.周朝開發邊遠地區,擴大統治區域,並逐步構織出遍佈全國的交通網絡,形成對周王室眾星捧月般的政治格局,打破了夏商時期眾邦國林立的狀態。

3、周天子確立了天下共主地位,統治效果得到加強,使西周貴族集團形成了“周王—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序列等。 周的文化形式因此覆蓋了整個黃河中下游地區,密切了同周邊各少數民族的關係,推動了邊遠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周文化具有驚人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周成為一個延續數百年的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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