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辦教師補貼最新消息
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按任教學期累計計算,每2個學期視為1年。工作年限總計餘數為1學期的,按1年計算。
工作年限根據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工作核定後原則上不再調整。工作年限超過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補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補助增加50元。以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動態調整補助標準。
一、指導思想
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政策的落實工作,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謹
認真,科學進行認定,嚴格工作程序,嚴明工作紀律,確保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政策
落到實處。
二、對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適用對象
凡年滿60週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
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
享受養老補貼。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省實施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省實施意見
執行之日起,已超過60週歲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補發養老補貼。
下列人員不列入適用對象: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省實施意見執行前已死亡的原
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
三、認定依據
(一)參加1989年民辦教師職務評聘,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
轉,也沒有納入計劃內退養者,主要依據1989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民辦教師名單和原
省教委頒發的《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和《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證書》進行認定。
(二)參加1982年民辦教師整頓,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但未通過1989年民辦教師
職評者,主要依據縣級備案的民辦教師名冊和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任用證》或《試用證》
進行認定。
(三)其它計劃外原民辦教師主要依據當時學校發放工資花名冊、學校工作人員花名冊、
會議簽到簿、大隊或生產隊工分登記冊、在校期間的獲獎證書、教案,並由3名公職人員出
具的證言和原任教學校所在村委出具的負責性證明及原任教所在地鄉鎮(街道)中心學校出
具的證明。
(四)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的身份主要依據各地原始檔案、下放名冊、原始
下放證等進行身份認定。下放教師下放後又任民辦教師的,可再享受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
四、補貼標準及計發時間
(一)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
元的標準發給養老補貼。
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準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二)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省實施意見下發當月,即20XX
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