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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安全閥國家標準

燃氣安全閥國家標準

1、額定蒸發量>0.5蒸噸/小時的燃氣鍋爐,至少需要裝設兩個安全閥額定蒸發量≤0.5蒸噸/小時的燃氣鍋爐,至少裝一個安全閥。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處、蒸汽過熱器出口處都必須裝設安全閥。

    2、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在鍋爐鍋筒、集箱的最高處。在安全閥和鍋筒或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蒸汽的出口管和閥門。

    3、槓桿式安全閥要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槓桿越軌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要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的裝置。

    4、對於額定蒸汽壓力≤3.82MPa的鍋爐,安全閥喉徑不應<25mm對於額定蒸汽壓力>3.82MPa的鍋爐,安全閥喉徑不應<20mm。

    5、安全閥與鍋爐的連接管,其截面積應不小於安全閥的進口截面積。如果幾個安全閥共同裝設在一根與鍋筒直接相連的短管上,短管的通路截面積應不小於所有安全閥排汽面積的1.25倍。

    6、安全閥一般應裝設排汽管,排汽管應直通安全地點,並有足夠的截面積,保證排汽暢通。安全閥排氣管底部應裝有接到安全地點的疏水管,在排氣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許裝設閥門。

    7、安全閥每隔一年需要送到特檢所進行檢驗,因此,使用鍋爐的企業要備有可替換使用的安全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