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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

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二、

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

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

對不能

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三、

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

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

護知識的人員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輕拿輕放,嚴

禁撞擊和拖拉、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應爲銅、鋁合金。

  

五、

液體危險品物料裝卸時

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

往貯罐內輸送

物料前

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

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並按要求啓

閉閥門,並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鐵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

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

的物料要及時處理,清理乾淨,不得留有殘液。

  

六、危險品倉庫、貨場,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

七、危險物品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

等情況,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信號,罐車要掛接

靜電導鏈。

九、儲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庫房、貨場區的附近,不準進行封焊、維修、動

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

如因特殊需要進行這些作業

必須經批准

採取

安全措施,派員進行現場監護,備好足夠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後,應當對現場

認真進行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十、庫區、場區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應當及時

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和

及時處理。

 

十一、裝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倒置

和摩擦

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不準穿帶釘子的鞋

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

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十二、進入庫區、場區的汽車、拖拉機必須帶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十三、庫房、貨場區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十四、

庫房、

貨場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

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

備,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種性質相互牴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時裝運和同庫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氣體(液氨等),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淨,要留有

餘壓,防止物料竄入。

  

十七、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險品倉庫、貨場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幹

淨。

二十、危險物品裝卸前,應檢查倉庫、貨區、車體應乾燥,車內不得留有殘

渣。

  

二十一、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二十二、機械作業時機具應能防止產生火花,隨時檢查齒輪泵的執行情況

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二十三、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麪計,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並且隨時檢查

使其執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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