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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交易管理條例

寵物交易管理條例

1、業主入住小區後。凡飼養犬或其他需辦證飼養的寵物的住戶須辦理與住所地址一致的登記證明、 防疫證明、年檢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

2、不得攜犬和其他易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寵物進入小區公共綠地,公共健身場所、公共遊樂場及學校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3、攜犬或其他易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寵物乘坐電梯應避開乘梯的高峯時間 ,6。 30—8, 30和17、 30—21

30。 。乘梯時請使用指定的電梯。乘梯時要爲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其他寵物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以保證其他乘梯人的人身安全。

4、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 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攜帶養犬登記證、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攜寵物出戶時,對寵物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寵人有義務予以清除。

5、飼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寵物鳴叫影響他人休息時,飼養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因飼養寵物引發的其他糾紛、 當事雙方應透過協商解決。不得因此擾亂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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