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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家政府官職名是怎樣排的

日本國家政府官職名是怎樣排的

日本國政府部門官職一般是這樣排名的:政府總理,下面有內閣成員。內閣成員包括:財政相,防衛相,衛生相等等,相當於政府財政部長,國防部長,衛生部長。下面還有各部門次長,相當於副部長。再下面還有廳長。市長,縣知事等等。

以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爲首的政府官員職名還有,內閣官房廳,外務省,防衛省,通商產業省,農林水產省,厚生省,文部省,經濟企劃廳等。

一、天皇日本自明治維新後恢復了天皇的統治權,並透過"明治憲法"確立了近代天皇制,強調"天皇爲國家元首"、"總攬國家一切統治權",帝國議會和內閣對天皇只起"協贊"作用。支援天皇的基本支柱是財閥、軍閥、地主豪紳、官僚政客。他們借天皇的權威,實行中央集權統治,以維護地主、資產階級利益。 戰後,天皇制雖然被保留了下來,但根據戰後《日本國憲法》的規定,天皇只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他"只能行使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爲,並無關於國政的權能"。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大臣根據內閣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長。天皇行使有關國事行爲,如召集國會、解散衆議院及公告舉行國會總選舉等等,都必須根據內閣的建議和承認。新憲法的這些規定,不僅使天皇的權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打破了長期以來所謂天皇是"現人神"的神祕觀念。 現任日本天皇明仁是昭和天皇的長子,生於1933年,1989年即位,改年號爲平成。明仁天皇和夫人美智子皇后有二子一女。 戰前皇室費用不受國家限制。戰後根據新憲法的規定,皇室的一切財產屬於國家。皇室的一切費用必須列入預算並經國會議決透過。 皇室的機構有:皇室會議--由皇族兩人、衆議院及參議院正副議長、內閣總理大臣、宮內廳長官、最高法院長(最高裁判所所長)等十八人組成。內閣總理大臣任議長,審議皇位繼承、攝政等有關皇室的重要事項,並作出決定。 皇室經濟會議--由衆參兩院正副議長、內閣總理大臣、大藏大臣、宮內廳長官以及會計檢查院長官等八人組成。由內閣總理大臣任議長,審議有關皇室經濟等事項,並作出決定。 宮內廳--掌管皇室及有關天皇國事行爲等事務,並保管國璽。它直屬於總理府。 國會日本的國會是在明治維新以後,根據1889年"明治憲法"於1890年開始設立的,稱"帝國議會",由貴族院和衆議院組成。它僅對天皇起"贊助"作用,權力非常有限。 戰後,"帝國議會"改爲"國會"。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的立法機關,由衆、參兩院組成。兩院議員均由普選產生,其定額由法律規定。衆議院議員任期四年,但衆議院提前的解散時,其任期隨之結束參議院議員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其中的半數。在衆議院被解散時,參議院同時休會,但在緊急需要時可舉行臨時會議。 國會除每年召開一次常會(爲期約150天)外,如經任何一議院全體議員1/4以上要求,內閣必須召開集臨時會議。在衆議院被解散和重新舉行衆議院議員總選舉之日起30天內須召開國會特別會議。除特殊情況外,國會會議均公開舉行。國會兩院分別設正、副議長各一人,由各議院選舉產生。兩院分別設有若干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國會的議事活動大部分是在這些委員中進行的。 國會的主要職權是:制定憲法和法律組織和監督政府審覈和批准由內閣編制提出的財政預算以及和外國締結的各種條約等。凡法律案,除憲法有特別規定者外,經兩院表決透過後便成爲法律。衆議院透過的法案在參議院作出不同決議時,如經衆議院出席議員2/3以上的多數再次透過,即成爲法律(在一般情況下,往往透過兩院協議會來解決)。預算案、條約、協定等經衆 議院透過並提交參議院後,除國會休會期間不計外,參議院在30天內不作出決議時,即以衆議院的決議作爲國會決議。國會(主要是衆議院)有權對內閣的施政方針等提出質詢,監督行政活動在必要時可以用透過不信任案或否決信任案的方式迫使內閣總辭職。 日本國會中,衆議院有議員480席,參議院有議員252席。 三、內閣日本的內閣是明治維新以後,在太政官制的中央政府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1885年根據天皇的敕令開始建立內閣,其下屬行政機構稱"省"(相當於我國的部)。此時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仍屬於天皇,內閣僅僅處於"贊助"地位。 戰後,廢除了天皇集權制的"敕令內閣",改爲"議院內閣制"。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國家的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是行政權的主體,一切負有行政職能的機關都必須在內閣的統一支配之下。內閣由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但所有內閣成員都必須是文職人員,而不能是現役的武官。內閣總理大臣也稱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腦,他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 命。內閣其餘各國務大臣均由總理大臣任命(或罷免),但其中1/2以上必須從國會議員中選任。戰後以來,歷屆內閣絕大部分是由在國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即執政黨)組成的,該黨的領袖(總裁)便成爲內閣總理大臣的當然人選,其內閣成員也多半是從該執政黨所屬的國會議員(主要是衆議院議員)中任命的。 內閣除執行一般行政事務外,主要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執行法律,總理國務處理對外關係締結條約掌管有關官吏的事務編制預算爲實施憲法和法律而制定政令決定大赦、特赦、減刑,刑罰執行的免除及恢復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