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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是行政立法嗎

國家標準是行政立法嗎

國家標準不是行政立法

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家標準化主管機構批准發佈,對全國經濟、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且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標準。國家標準是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協調項目分工,組織制定(含修訂),統一審批、編號、發佈。法律對國家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的年限一般爲5年,過了年限後,國家標準就要被修訂或重新制定。

而行政立法,指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

所以國家標準不是行政立法

國家標準本身並不屬於法律法規,僅有行政方面的管理職能,也就沒有所謂的法律層級可言。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賦予了其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爲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準。

第三十六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資訊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也就是說,違背某個標準本身不會承擔法律後果,但是違背了某標準導致違背了標準化法就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好像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併發布行政法律規範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範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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