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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

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施行、备案。 1.部门规章:部门的内设机构、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提请立项 (1)国务院部门有立项决定权,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下属机构提出立项报告。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

1、立项:国院部门下设机构报部门立项。(省级、较大市,相应降级即可)

2、起草:国院部门起草(省级、较大市,相应降级即可)

3、审查:送国院法制机构审查(省级、较大市,相应降级即可)

4、决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省级、较大市,相应降级即可)

5、公布: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备案:部门规章自公布起三十日内由部门的法制办报国院备。省规有省法制办报国院、本人常备案。较大市规由市政法制办报本人常、省政府、省人常、国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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