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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营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北省经营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

(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附件2)。经乡(镇)和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确认,由监理处、工作站、长韶娄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申报表返回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

2、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需与县市(区)协调指挥部正式签订使用临时用地的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要求支付使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就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3、占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还需向业主报送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承诺函,并提供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方案(包括可行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管理方案),复垦方案要同时报所辖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并按规定交纳复垦保证金。

4、施工单位完成临时占用耕地的复垦工作后,需经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按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的复垦方案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凭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及国土部门同意验收合格的证明退还复垦保证金。若施工单位临时使用的耕地复垦后经验收不合格或未对临时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的,由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复垦经费从施工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业主将从施工单位质保金或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相关协调指挥部,若地方协调指挥部未及时复垦造成的后果,施工单位和业主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要求

(一)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的数量以工程设计数量为准,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进行控制。由于工程需要,需超设计使用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处报工作站核准数量,并经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办理用地手续。

(二)若使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要对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集中堆放管理,以便于以后用于土地复垦、绿化和重新造地用土,以缩短耕地熟化期,提高土地复垦质量。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临时用地上的废弃物,平整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三)长韶娄高速公路是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必须在使用临时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或林地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经处罚后补办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复垦要求

(一)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复垦完成后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村组验收,验收合格后则退还复垦保证金,对于不能和不愿复垦的预制场、弃石、弃渣场等,原则上按占用地征用标准减去使用期间的补偿费后的差价部分交由县(区)指挥部组织复垦或作其它处理。

(二)临时用地复垦应当因地制宜,实行综合整治,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有条件的应尽量复垦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

(三)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如有水土流失,造成当地群众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四)凡通过了当地乡(镇)村、组同意,可以不需要复垦的施工便道、拌和场、承包人驻地等必须由乡级政府出具证明可以不予复垦(视为已复垦)。

鄂土资规[2009]3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晰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土地。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要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用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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