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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

安徽省中小学食堂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针对学生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各中小学校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十条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校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经营学生食堂。

学生早餐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合同期满一年后,要按规定收回,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十二条 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十三条 教体局应按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豆制品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产品直供基地,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十四条 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各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推广使用冷鲜肉。米粉、四季豆、发芽土豆及腌制咸菜、三高食品不得使用,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