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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方案

2021年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方案

一、“三大纠纷”调处的职责分工

(一)纠纷案件按性质种类调处的职责分工

“三大纠纷”案件调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调处的具体工作,经协商、调解不成,依法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其职责分工是:

1、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  

2、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水事权属纠纷调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行政区域界线的边界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涉及到土地、山林、水利等混合性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其它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二)纠纷案件按级别调处的职责分工

1、“三大纠纷”案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调处”的责任制,按行政区域划分,案件发生在哪一级行政区划内,就由那一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处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三大纠纷”案件进行审查。

3、各级人民政府调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办

总结交流调处工作经验,做出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

调处政府直接交办、单个职能部门不便调处的特别重大的案件

完成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全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对水事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属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二、“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程序

(一)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三大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平等互让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解决。

在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双方都要维持争议地的现状,不得擅自侵占、哄抢以及实施各种破坏行为。

(二)当事人申请调处

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调处。

1、本县内纠纷案件的申报。属乡(镇)调处的,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属县级人民政府调处的,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

2、跨县、跨地、市的纠纷由当事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地、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照性质种类的职责分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经协商、调解不成又不属本级职责权限作出处理决定的,要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调处。

当事人提出调处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书

(2)能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有关的权属凭证

(3)勘验的地形绘图和标明争议界线范围

(4)请求确权处理的界线范围及其地物分布情况。

(三)立案

案件受理由职能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收到调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级政府受理的调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分工受理此案调处的人民政府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调处申请,负责调处具体工作责任的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受理。

各级职能部门立案后,应将立案通知书抄送同级政府调处办公室备案。

(四)职能部门组织协商

各级职能部门对于已立案的纠纷案件,要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和完善取证工作,核实材料,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建立档案。

1、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和纪律: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4)不得吃请受礼

(5)要公开、公正、不徇私情。

组织调解、协商必须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并制作调解笔录

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组织调解单位的印章。

2、经组织调解、协商达不成协议的,要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二个月。

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材料主要内容是:

(1)完整的案卷材料

(2)详尽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双方反复协商形成的会议纪要(4)双方达成的共识和争议的焦点(5)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6)在地形图上标明争议的界线范围、提请确权处理的界线范围及其地物分布状况。

(五)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职能部门对调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请求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负责审查的法制工作部门认为报送的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的,应及时将案件退回职能部门重新补充调查、写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接到重新补充调查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结。

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案件也要按照上述第三、第四项规定,做好立案工作,组织双方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经调解、协商达不成协议,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应写明: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

2、案由、权利请求、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4、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间。

5、处理决定书应当附界线地形图,加盖人民政府公章。

(六)送达

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送达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应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颁发权属证书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给依法获得权属者颁发权属证书。

(八)执行处理决定

凡各级人民政府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同级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对纠纷双方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有关政策法律宣传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处理决定的执行

对于那些无视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无理取闹或者造谣惑众、挑起事端、制造新纠纷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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