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当前位置 /首页/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辩论稿一辩的正确的模板

辩论稿一辩的正确的模板

一辩稿格式模板如下:

1、标题可点明辩论稿的中心,或标明中心事件,或标明中心的论题,最好让人看到标题就能了解辩论的内容。

2、正文一般分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

开头应接触辩论题目,提出辩论稿的主要内容,使听众了解你要讲的东西,当然也应使开头有点技巧,使听众有兴趣听下去。

主体是辩论稿的重点部分,要突出中心,用典型的材料,有力的分析,使听众点头赞同。

结尾可归纳自己的见解,使听众有个完整的印象。

结尾要有力,能给人启示和回味。

3、署名是署辩论者的姓名,日期是辩论的日期。

范文如下:

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

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

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

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

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

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

对方辩友一直回避我方提出的取证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取证的难题。

大家关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摄像头拍下了见死不救的18位路人,但不是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的,况且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

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的例子。

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

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

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

我们可以谴责见死不救,可以鼓励见义勇为,却显然不能以犯罪的名义威胁和强迫人们去承担道义上的义务。

我方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这样的刑罚过于沉重了,有悖于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社会国家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

建议可为见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较和谐的方式来解决。

尊敬的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很高兴能和对方辩友在这里对“做男人难还是做女人难进行探讨”,纵观古今,男性要比女性面对更多压力和困难,承担着的责任要更多。所以我方的观点是“做男人比做女人更难”

当代社会对男人的‘期望很高,很多事情都要男人去面对承担,并且还要承受来这个方面的压力,做男人要比做女人显得更为艰难!

TAG标签:模板 一辩 辩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