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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实施细则

消防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编者注:该法规已被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公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说明:该细则已被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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