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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课程标准三个层次

音乐课程标准三个层次

包括音乐学科教学总目标、学段目标、单元目标、课时目标。

音乐教学目标应该包含四个要素:

1、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如果我们把教学目标表述为“通过学唱歌曲,培养学生的识谱能力与歌唱能力”,就等于把目标的行为主体定位于教师而不是学生,因为是教师想通过学唱歌曲培养学生某些方面的能力。事实上,判断教学效果的直接依据是学生在课堂上是否真正获得情感体验与切实的进步,而不是教师的主观愿望能否实现或教学任务是否完成。

2、行为动词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测评的,而不是笼统、抽象、模棱两可的。如果我们学唱了一首歌唱雷锋的歌,就把目标定位于“把学生培养成雷锋式的好少年”和“提高学生的歌唱能力”,不仅是主体定位的错误,而且也无法就“把学生培养成雷锋式的好少年”和“提高学生的歌唱能力”进行测评,因为通过学唱一首歌,根本无从测评学生提高了多少。

3、行为方式必须是灵活、多样、可操作的,而不是单调、乏味、缺少情感与活力的。如果我们的教学不是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其行为方式也必定会不合适宜,只有真正熟悉、理解、研究学生的教师,才能制订出深受学生喜爱、符合学生年龄特点与心理特征、贴近学生实际生活与实际水平的行为方式。否则就会出现没有教学效果的盲目的教学活动、浮躁的不贴切的行为方式。

4、行为程度必须是面向全体的最低底线,而不是个别尖子生才能达到的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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