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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管理规范

1,因工程施工作业需要占用道路,必须在道路两侧堆放树木、草坪、黄沙、石子等绿化、建筑施工材料时,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堆放物)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2,堆放现场在施工作业完毕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之前,应当派专人不间断进行现场维护、疏导来往行人和车辆。

3,现场维护人员和道路两旁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准确穿戴反光背心,用吊机种植大树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4,利用道路边地下水浇灌绿地时,水管应尽量靠绿化带一侧铺设,水管前和阴井盖旁应设警示标志,作业完毕后应及时盖好阴井盖,清除水管。

5, 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处占道施工期间应尽量抓紧时间不间断地一次完成,必须间断时应在两侧设置醒目有效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负责看守,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道路通行。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规范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化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保障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 36670-2018)、《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 900-201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等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及公路,不包括在单位、小区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第三条 〔定义阐释〕本规定所称“占道施工”,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公路范围内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施工工程。道路养护、抢修等占道作业,一并纳入占道施工范畴实施。

第三条 〔定义阐释〕本规定所称“占道施工”,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公路范围内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施工工程。道路养护、抢修等占道作业,一并纳入占道施工范畴实施。

第四条 〔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占道施工:

(一)施工期间影响重要警卫、重大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占道施工项目因违反法规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非建设性用途占用车行道的

(四)出现道路交通堵塞等其他紧急、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