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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对股东影响

公司法修改对股东影响

基于对新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和内容的了解,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公司法的修订对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1,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目的。从现行《公司法》的修订可看出,其对各权利主体行为的规范方面,突出了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强调股东利益的维护,同时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账权,中小股东有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等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等对董事会制度的规范,以及防止董事关联交易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股东利益。

此外,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可设立职工董事的规定,又兼顾了员工利益实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对防止内部人控制也有一定效果这些规定兼顾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维护。

2,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利益协调本质???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这样一套制度安排,既能确保管理层为最大化股东利益而工作,又要确保大股东兼顾中小股东利益而行事,还能保证其他专用性资产投资主体和员工、债权人等的利益。

现行《公司法》基本上体现了公司治理这一实质,它对董事长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对管理层行为的规范性规定,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对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以及对限制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规定等,确保了几乎所有投资人的利益,实现了公司治理的本质。

3,原则上解决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公司法》对大股东的限制,以及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这些对一股独大、投资人制度缺陷以及多级法人制度等的问题,都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对监事会权利的加强,以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加强了对公司的制衡监督作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

对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董事会与执行层的关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加大中介机构的犯罪成本。从上所列的这些条款对重塑投资者信心,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4,强化了对公司治理的强制性和导向作用。《公司法》在经过精心细致的调整以后,以法这一强有力的制度形式对公司治理各利益主体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法的威慑作用,将会使公司治理得到强制性的推行。制度经济学认为,一方面制度提供了人的行为基础,提供了解决与资源稀缺有关的社会问题,因而是解决社会协调与合作问题从而产生群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制度又是约束或激励理性经济人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手段,制度是从利益冲突中产生的切实可行的相互关系,并创造预期保障的规则。

因此,《公司法》这一制度能使人们的行为达到某种程度的标准化和可预见性,可以帮助人们在他与别人的交易中较为合理地把握对未来的预期,以协调利益冲突。因而现行《公司法》的颁布,既强制性地约束了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又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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