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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为何不复婚

秦汉为何不复婚

秦汉在与林青霞结束长达20余年的恋情后,已对婚姻失去信心,而且在这段时间与前妻邵乔茵也曾复合,但还是以分手告终。也许是受拍琼瑶剧的影响,看破红尘不被婚姻羁绊,就没有复婚的念头了。

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特殊时期,在此时期当中,中国古代历史中的诸多领域都奠定了一定的基调,其中也包括婚姻制度。

秦汉时期并没有像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那样,对于女性的剥削和束缚是十分严格的,在秦汉时期,女性再婚几乎不存在着任何社会歧视的。对于秦汉时期女性再婚的细节究竟是什么对于寡妇的再婚又有着如何的要求呢

一、秦汉时期的婚姻不会受到太多道德上的约束

1、秦汉时期的婚姻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当时的女性地位

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帝国时期,在此帝国时期当中,很多一系列的制度领域都奠定了一定的基调。其中值得探讨的就是秦汉时期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在女性再婚这个领域上。秦汉时期与后来的封建时期,也就是所谓的明清时期并不同。

秦汉时期所奉行的婚姻制度,虽然也带有明显的父系社会的特点,但是与后来明清时期相比较来说,对于女子的剥削和束缚是没有那么严重的。婚姻通常都是一个国家统治者的大事情,因为婚姻会关系到家庭的成立,而家庭又是社会当中的基本组织单位。

所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对于婚姻制度的设立,以及对于婚姻制度的标准的采纳,都是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的。在这严格的规定当中,也可以窥探出当时社会中人民的普遍观念,行为准则,以及对于男性和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看待问题。

秦汉时期的婚姻,是有个鲜明的特点,就是离婚后女子的婚姻关系是比较自由的。这一点可以用女子再婚的现象来说明,在秦汉时期是有非常多的女子再婚,其中就包括皇家的公主,有名的汉武帝的姐姐就是三嫁。

一般来说,皇室的公主是天下女子的表率,既然皇室的公主都可以做出如此举动,那么可想而知,下层的百姓也是遵循着这样的行为方式,并且在一定的价值观念上是认可这样的行为方式的。

“夫死,妻更嫁,妻死,夫更娶,以有知验之,宜大忿怒。今夫妻死者,寂莫无声,更嫁娶者,平忽无祸,无知之验也。”。

从这段史料中也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死亡,那么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属于自然截止的,也不必去承担原配偶家中的责任和义务,并不会受到原来配偶家中的阻拦和指责。

这一点以后是的明清时期是很不同的,因为明清时期要求在丈夫死后,女子是不容许再嫁的,即使有在家的情况,但是社会对这一类现象都是包容度极低的。所以在明清时期会有很多贞洁牌坊,就是针对这一群丈夫死了,但是不能再嫁的女子。

但是女子的婚姻自由,在离婚后是可以得到保障的,至少在秦汉时期来说是如此的。 “有(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谁与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取(娶)者,皆黥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取(娶)者毋罪”。

在汉朝的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女子在离婚后再嫁,是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官府也并不会因为这一行为而对女性本身定任何的罪。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对于女子再婚的自由,以及可选择的范围还是比较宽容的。

2、女子在选择结束婚姻关系的权利上,还是不如男子的

当时在嫁的女子,的确是可以得到当时社会的宽容,并且当时的社会也是认可这一方式的,但是前提是该女子是能够去结束婚姻关系的。这一般来说是很难的,因为秦汉时期虽然对于一系列的法律有对于女子宽容的部分。

但从本质上来说,依旧脱胎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依旧脱胎于父权社会。所以在整个的法律体系以及整个的社会环境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偏向于父权的。

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女子选择婚姻关系上其实是并不自由的,在结婚的时候,是听从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是在最后选择离婚的时候,也是不能够任凭自己的选择的,大部分汉朝的女子再嫁,多半都是寡妇。

这就说明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寡妇是因为丈夫死了才是寡妇。说明在丈夫活着的时候,如果妻子对于婚姻关系不满意,或者对于婚姻生活不满意,是很少能提出直接离婚这样的反抗诉求的。还是体现了秦汉时期封建社会中父系社会的重要特点。

对于婚姻关系的选择的确男子的主动权要胜于女子的主动权。因为自古以来就有七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所谓的七出可以发现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大部分的条例都是针对女子本身的,并且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男性的权益而设立的。凭借着这一点,在婚姻关系上就将女性束缚了。只是说在某一段时期,由于这一阶法律的宽松,可能束缚的程度不一样。

男方如果不满意婚姻关系的话,是可以根据七出去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但是反过来来说,女子想要结束婚姻关系,似乎并没有一些直接的理论依据。所以就导致了部分女子不满婚姻关系程是无法结束婚姻关系。

除非遇到一些特殊的状况,比如说男方家暴女性或者是男方自动死亡等等。这些条例都是属于一种极端的条件,但是反过来,男方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理由,并不是某一些极端条件,足以看出在一系列法律的设定中,还是体现了父系社会的特点。

并不能因为秦汉时期法律在某一些执行方面比较宽松,或者是当时社会的宽容度暂且降低而去忽略掉重男轻女的本质问题。

二、为什么秦汉时期女子再嫁的现象比较频繁

1、在重男轻女的封建社会女子的经济能力是受到较大限制的

其实就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女性既然在选择了离婚,为什么要选择再嫁这样的一个问题除了女方本身有一定的婚姻的精神诉求以外,放大的原因应该就是女性在当时的社会,是并不具备充沛的经济能力的。

因为古代社会对于女子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要求女子在结婚之前是不能够出门的,必须要呆在所谓的闺阁当中。如果当时的女性不能够充分的接触社会,怎么能够与当时的社会产生一定的联系,更何况是经济上的联系。

另外,女子在结婚之后,也是并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的。因为结婚之后,古人对于女性的要求就是要待在家里面,相夫教子,处理好家事,古人认为这才是优秀女性的标准。另外,古人还认为女性不应该在外抛头露脸,认为抛头露脸的行为是有损夫家的尊严。

可以看出,女子不仅在结婚前被束缚,在结婚后同样被束缚,如此束缚之下的女性,怎么能够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呢

再者,当时的社会是并不承认女性在经济上的地位的。因为当时是属于封建社会经济的模式,其实还是小农经济,在小农经济的模式下,男耕女织就成为了惯常模式。

所以女子想要拥有独特的经济地位,根本就不可能。所以女性不管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是没有属于自己的收入来源的。只能够通过婚姻的形式再嫁,才能够获取一定的经济来源。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秦汉时期,女子的再嫁是比较频繁的。

2、社会风气较为宽容也会促进女子的再嫁

秦汉时期并没有像后世的封建王朝那样受到很大的道德约束,在秦汉时期,儒家思想虽然在汉武帝之后占据一定的主导地位,但是在当时并没有形成很严格的道德风气,所以对于女子再嫁的问题是,并没有很多道德指责和道德批判的。

比如当时的孝景王皇后在与汉景帝成婚前与金王孙生有一个女儿,但是这位皇后却依旧能够成为皇后。可见当时的风气的确是非常开放,皇后都可以是再嫁,又何况于一些寻常的百姓呢。

但是后期随着儒家思想的统治力度加大,在东汉时期,女子再嫁的行为减少了很多,并且东汉时期又出现了列女传等一系列规范女子所谓的行为,和所谓的贞洁观念。

所以秦汉时期的女子再嫁行为其实是在西汉时期是比较多的,东汉时期是比较少的。总地来说,就和东汉时期的儒家思想加强力度有关。

三、总结

中国古代的女子问题都是家庭伦理以及中国婚姻制度构成的重要问题,所以在探讨女性相关的问题时,是十分必要的。从探讨女性问题本身,可以发现很多社会中原有的弊端。对于整个社会的促进发展,也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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