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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中的三不原则

立案中的三不原则

不拒收诉状,对起诉咨询或者意向性的起诉,做引导释明

不做实质性审查,对符合立案形式要件的,当即予以立案,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逐项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不人为设置立案障碍

不以任何理由在年底、周五或其他任何时间不立案或拖延立案。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杜绝当事人“状告无门”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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