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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

第七条在城市市区内,个人可以养小型观赏犬,每户只可养育一只,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个人影小型观赏犬,像本地居住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常驻营口签证的复印件,当地居委会独户居住证明。出具的免疫证明,观赏犬的彩色照片两张。或者养犬的个人在街道通知日起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羊犬许可证和犬牌。注册费为每户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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