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职责
职 责
1、巡查监督辖区内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调查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4、对分局(所)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建议
6、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权 限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自然资源的问题做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3、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内进行现场勘测、拍照和摄像
4、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对正在进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后仍不停止的,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桐城市人民政府和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抄告相关单位,提请相关单位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5、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1、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
2、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巡察工作。
3、受理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检举和控告,承办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4、负责送达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告知和决定,负责有关案件的落实工作。
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监督检查县域内各类建设利用资源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查处破坏自然资源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