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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井征收流程

污水井征收流程

(⼀)申报阶段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15⽇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按要求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扩建、改建项⽬,应当在项⽬试⽣产前3个⽉内办理排污申报⼿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过程中使⽤机械设备,可能产⽣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单位必须在⼯程开⼯15⽇前办理排污申报⼿续。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经济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前或变化后3⽇内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说明变更原因,履⾏变更申报⼿续。

(⼆)审核阶段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放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量的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或每季度终了后10⽇内,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结合当⽉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起7⽇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接到复核申请之⽇起10⽇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申报登记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四)征收排污费

1、排污费按⽉或按季度征收。

2、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予以公告。

3、排污费数额经环境监察机构确定、复核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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