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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管理细则

共有产权房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屋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屋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屋需求,根据住屋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屋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屋,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屋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屋。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屋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住屋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屋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屋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屋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屋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屋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屋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屋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屋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屋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屋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屋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屋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屋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屋建设用地可采取“限屋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

第八条 市住屋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屋建设技术导则。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技术导则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共有产权住屋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设计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 审核配售

第九条 申请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屋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屋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屋。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屋。

第十条 申请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屋: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屋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屋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屋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屋、公有住屋(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屋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屋屋。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屋配售工作由各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组织实施,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屋限购条件、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申购共有产权住屋的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并面向社会公布。

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屋实行网上申购,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方案复函后,向项目所在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开通网上申购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准予开通网上申购并发布项目公告,网上申购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共有产权住屋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内登陆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提出项目购房申请,在线填写《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屋等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项目公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三)联网审核。市住屋城乡建设委会同公安、地税、人力社保、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在申购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市共有产权住屋资格审核系统对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对申请家庭在本区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取得申请编码。

申请家庭可登陆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摇号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一)摇号名单。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按照职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优先次序分组,确定摇号家庭名单,并在其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

(二)摇号配售。共有产权住屋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在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监督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在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三)顺序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选房,家庭放弃选房的,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购房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选房现场对选房家庭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留存相关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申请家庭签字确认后,一并报区住屋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选房家庭可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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