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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申请低保条件

农村申请低保条件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农村低保满足如下条件才能申请:

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或抚养人村民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的农业户口,或者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

申请人现居住在农村村组或定居一年以上

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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