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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中院高院的区别

初院中院高院的区别

区别有以下三点:设‘置地点不同、审理案件不同、级别不同。

一、设置地点不同

1、初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通常设在市辖区,县和县级市。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设置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

二、审理案件不同

1、初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

3,级别不同

初院正科级,中院处级,高院是厅级,高院是初院,中院的直接领导单位。

初院中院高院的区别

1、基层法院:

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

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3、高级法院:

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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