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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赛后裁判职责

田径赛后裁判职责

根据2012年最新的田径规则的第125条“裁判长”,田径裁判长的职责如下:

1、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包括热身场地,检录处和赛后控制中心,直至颁奖仪式)以及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未做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2、涉及纪律问题时,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第一检录处热身场地到比赛场地。在所有其他情况中,相关项目的裁判长应有权对参加该项比赛或在比赛中的运动员进行判罚。裁判长不能代替裁判员和检查员,但是可以根据规则,基于自己的观察采取任何行动和作出决定。

3、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任何有争议的问题,与(电子)测量裁判员一起监督创纪录的成绩测量。每项比赛结束后,成绩单应立即由相关裁判长签名后交给竞赛秘书。

4、任何运动员如果在比赛中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有不正当的行为,裁判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裁判长做出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应并传达告知给竞赛秘书和其它裁判长。

5、只要情况允许,裁判长可以根据任何可获得的证据,重新做出决定(在比赛现场或出现口头抗议时)。通常,这些重新做出的决定应在相关项目的颁奖仪式之前,或者在仲裁组作出有可操作性的决定之前。

田径赛后裁判职责

径赛裁判长职责 (一) 起点裁判工作 (二) 终点摄影计时裁判工作 (三) 人工计时裁判工作 (四) 终点裁判和记圈工作 (五) 检查裁判工作 (六) 风速测量工作

1 径赛裁判长职责

径赛裁判长在总裁判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径赛 项目的裁判工作(包括发令、终点摄影计时、终点、 手计时、检查、风速测量、各裁判组的裁判工作及 有关终端操作员的工作),保证径赛项目准时比赛。 径赛裁判长职责是: 1.认真执行规则和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处理发生 于比赛期间有关径赛的问题。 2.处理有争议的问题。当裁判员对名次判定意见 不一致时,有权决定最后名次。若对犯规运动员的 录取资格及其他疑难问题不能解决时,应签署意见 报总裁判长解决。 3.对有关竞赛的抗议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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