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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条约由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等53个成员国共同缔结而成。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简称。内容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

内容简介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公约》是1880年7月3日法、德、英、西等十四国在马德里会议上签订的关于摩洛哥的条约。

规定在摩洛哥境内不得授予任何外国臣民以任何优先权,但确认并扩大了外国在摩洛哥境内的领事裁判权。条约反映了法国与西班牙在摩洛哥的竞争。由于德、英等国支持西班牙,法国占领摩洛哥的野心遭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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