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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明文规定有哪些含义

法定的明文规定有哪些含义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设立在现行刑法的第三条中,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由于时代背景、主流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它与西方国家罪刑法定主义的立法表达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体现了依法强化刑事司法权和依法制约刑事司法权的对立和统一。

但无论是法有明文的入罪,还是法无明文的出罪,都需要研究“明文规定”的真义。笔者认为,所谓“明文规定”的行为,应该是指在法律用语的逻辑含义之内能够包含的行为。

“明文”强调和追求的就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范表达。但是,我们的汉文字有自身的特点,内涵的丰富性和词义的多样性是它的重要特征。因此,就需要对法律的文字涵义进行司法适用意义上的解释与界定,以实现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可预测性”,提供“安全行为”的价值而作为司法的裁判规范,它又必须具有确立标准、明确示范的作用。

所以,对法律特别是刑法的用语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就显得十分必要,也是贯彻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法定的明文规定有哪些含义

法定的明文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显形规定,就是字面上的直观规定。

二是隐形规定,是指内容上的包容规定。显形规定通过字面可以确立隐形规定则是通过对内容逻辑分析才能得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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