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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脸识别规定

民法典人脸识别规定

《民法典》人脸识别规定,体现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规定》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依法保护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同时,对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换句话也就是说,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另外,《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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