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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罪具体规定

藐视法庭罪具体规定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藐视法庭罪是故意冒犯法庭或干预法庭的正常活动的行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犯罪。本罪的具体表现以下四类:

(1)在法庭上具有藐视行为。

如被告在向陪审官讲话时使用污辱性的言词,或直接污辱法官。

(2)公布污蔑法庭的材料。

如在材料中对法官污蔑漫骂。

(3)旨在阻挠或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序或法院的合法程序的任何行为或公布的文件。

如威胁或阻挠陪审官、当事人或证人公布有关未决案的评议等。

(4)公布秘密材料。

但是,秘密材料只有当法院禁止公布时而加以公布,才构成犯罪。

在法庭开庭期间,故意高声接听接打电话,大声喧哗,打断审判人员的质问,说些题外话,将法庭出示的证据或材料故意撕毁,上述行为均构成藐视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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