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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物业管理条例

晋城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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