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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改居条例

浙江省村改居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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