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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工医保政策

河南省职工医保政策

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未按新标准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2022年7月1日起,郑州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在职职工一年最多报销1800元,退休职工一年最多报销2300元。

1、门诊统筹起付线40元,一天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2、个人账户余额可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3、职工医保关系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出国定居,法定退休),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拨付给合法继承人。

4、普通门诊统筹年度限额仅供参保人员本人当年度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

5、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待遇可同时享受,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6、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7、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8、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补交欠费的,欠费期内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2022年7月1日实施当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减半。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金额。

10、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未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零售药店的其他购药费用,暂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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