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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2008年长期离岗怎么处理

事业单位2008年长期离岗怎么处理

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事业单位2008年长期离岗应该解聘或除名处理。

长期离岗就是旷工,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分可以开除。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行的聘任制,不能履行职责可以解聘。不履行手续,长期离岗,可以除名。解聘或除名只是对个人不履职的处理,不是行政处分,而开除采取的是行政处分。二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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