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当前位置 /首页/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北约条约内容

北约条约内容

北约又叫《北大西洋公约》。《北大西洋条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亦译《北大西洋公约》。

条约的主要内容:

《北大西洋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

第1条.缔约方承诺,如《联合国宪章》所述,以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与正义的方式,解决任何可能以和平手段参与的国际争端,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

第2条.缔约方将通过加强自由机构、更好地理解这些机构所依据的原则以及促进稳定和福祉条件,为进一步发展和平友好国际关系作出贡献。它们将努力消除其国际经济政策中的冲突,并鼓励它们中任何一个或所有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3条.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本条约的目标,各缔约方将分别和共同,通过持续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维持和发展各自的个人和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

第4条.缔约方将在任何一方认为,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威胁时共同协商。

第5条.缔约方同意,在欧洲或北美对其中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所有缔约方的攻击,因此,缔约方同意,如果发生这种武装攻击,缔约各方都应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承认的独立或集体自卫权,将协助被袭击的一方或多方,立即单独并协同其他各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复和维持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任何此类武装攻击及其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当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时,此种措施即告终止。

第6条.就第5条而言,对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被视为包括武装攻击:

在欧洲或北美的任何缔约方领土上,在法国的阿尔及利亚省

在土耳其领土上,或在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区任何缔约方管辖的群岛上

任何缔约方的部队、船只或飞机,在“条约”生效之日在这些领土或欧洲任何其他占领部队驻扎的地区或在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区之内或上空时,均不得携带任何武器或其他武器进入或在这些领土或欧洲任何其他地区驻扎,或在北回归线以北的地中海或北大西洋地区使用。

第7条.本条约不影响,也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联合国会员国宪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第8条.各缔约方声明,其与任何其他缔约方或任何第三国之间目前生效的任何国际约定均不与本条约的规定相冲突,并承诺不与本条约发生任何冲突。

第9条.各缔约方特此设立一个理事会,每一个代表都应审议有关执行该条约的事项。理事会的组织,须使其能在任何时间迅速开会。理事会应设立必要的附属机构特别是应立即设立一个防务委员会,就执行第3条和第5条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10条.缔约方可经一致同意,邀请任何其他有能力促进本条约各项原则并为北大西洋地区安全作出贡献的欧洲国家加入本条约。任何受邀请的国家可通过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交存加入书而成为条约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通知每一缔约方每一份加入书的交存情况。

第11条.本条约应由缔约方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并执行其规定。批准书应尽快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并将每次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签署国。条约应在大多数签署国批准后,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和美国的批准后,立即在已批准条约的国家之间生效,已交存,并应于交存批准书之日起对其他国家生效。

第12条.在条约生效十年后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如果任何缔约国提出要求,应共同协商,以审查条约,同时考虑到当时影响北大西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各种因素,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区域性安排。

第13条.在条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国可在其退约通知送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年后终止为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每一份退约通知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

第14条.本条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交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馆。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将由该国政府转交其他签署国政府。

     北约又叫《北大西洋公约》,简称北约

    《北大西洋条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缔结的针对苏联等国的军事联盟条约,亦译《北大西洋公约》。根据北大西洋条约建立的军事集团称为北大西洋条约组织,简称北约组织。北约的活动主要是组建联盟扩充军备重建联邦德国武装力量等。长期以来,美国把北约作为其加强对西方国家的控制和同苏联争夺世界霸权的重要工具。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建立起来的世界上最大的军事集团之一。

中文名

北大西洋条约

缔约国家

《北大西洋条约》 North Atlantic Treaty由美、加拿大、英、法、荷、比、卢森堡、意、葡、丹、挪、冰岛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订,同年8月24日生效。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希腊和土耳其于1952年2月18日,联邦德国于1955年5月5日,西班牙于1982年5月30日,先后加入该条约。

北大西洋条约

条约内容

《北大西洋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4条组成。主要内容:缔约国实行“集体自卫”保持并加强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任何一缔约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各缔约国应共同协商对于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其他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援助,包括使用武力。条约规定对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包括:对缔约国领土及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内任何缔约国所辖岛屿的武装攻击以及对缔约国领土或领空,或有缔约国占领军驻扎的欧洲其他地区、或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缔约国的武装部队、船舶或飞机

第1条 缔约方承诺,如《联合国宪章》所述,以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与正义的方式,解决任何可能以和平手段参与的国际争端,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 Article 2 The Parties will contribute towar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peaceful and friendl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y strengthening their free institutions, by bringing about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principles upon which these institutions are founded, and by promoting conditions of stability and well-being. They will seek to eliminate conflict in thei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ies and will encourage economic collaboration between any or all of them.

第2条 缔约方将通过加强自由机构、更好地理解这些机构所依据的原则以及促进稳定和福祉条件,为进一步发展和平友好国际关系作出贡献。它们将努力消除其国际经济政策中的冲突,并鼓励它们中任何一个或所有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 Article 3 In order more effectively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s of this Treaty, the Parties, separately and jointly, by means of continuous and effective self-help and mutual aid, will maintain and develop their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capacity to resist armed attack.

第3条 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本条约的目标,各缔约方将分别和共同,通过持续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维持

TAG标签:条约 北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