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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五一劳动奖章退休待遇

辽宁省五一劳动奖章退休待遇

一、政治待遇

(一)参加重要政治活动

    在党和国家及地方的重大节日、重要庆典、重要活动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工会,以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所在单位,或邀请出席节庆观礼、参加活动,或走访慰问,以示尊重关怀之情。

     并且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相关人员赴国内外参观访问,适时地组织培训学习等。

(二)提拔任职

     在提拔使用干部时,与其他条件相同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显然是更加具有优势,更易获得提拔任职。

二、生活福利待遇

(一)参加休养及其他活动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以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及其他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二)学习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以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三)其他待遇

     党和国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工会,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所在单位党政机关和工会,对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住屋交通、医疗保健、休养疗养等生活方面,予以一定的优异待遇。

(四)退休时的优异待遇

    1、2014、10前退休的加发退休费

2014年10月前退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加发10%退休费。

(退休费计发办法: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额,按工作年限计算,35年90%,30年85%,20年80%,10年70%,不足10年50%计发。)

2、2014、10以后退休的一次性补贴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不再执行原退休费加发政策,调整为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因为2014年10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领取退休费。)

计发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3、地方政策

    有的地区在国家政策规定外,对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退休时,另外加发一定数额/月补贴,或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在职奖励

1、国家奖励

     2014年10月以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或一次性补贴,2021年,一次性奖金标准提高到10000元。

2、地方奖励

    有的地区在国家政策规定外,对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另加一定数额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制,多出成果、多出处于领先地位,展、下岗失业人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和在岗位“创新、创先、创优、创最佳”中做出业绩者当选。

   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