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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规定

防洪影响评价规定

1)市级审批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由乙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

(2)区县审批权限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其防洪评价报告由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规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渡槽、线路的净空高度,以及穿越河道的管道和在两堤之间埋没管道的深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应当就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防洪影响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防洪影响评价→河道、渠道涉河建设项目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适用于涉河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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