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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