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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发四荒地的处罚

非法开发四荒地的处罚

私开荒地有可能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荒地需要交土地使用税

使用荒地的仍然需要交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农村个人开荒土地使用有什么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以下的规定:

(1)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4)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无论是城镇荒地,还是在农村的荒地,开发之前都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其实荒地也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财产的。所以想要开发荒地的话,必须要报批至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发荒地不仅会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可能对于土地植被的破坏都是已经无法弥补的了,并且还要为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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