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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体现科学立法

如何体现科学立法

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

科学立法要符合它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立法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科学立法科学性涵义的进一步细化可以采取肯定法和否定法两种不同的方法,由于肯定法在情况下还难以合理全面地概括其科学性之涵义。

法律与自然的和谐是立法必须予以注意的,而能够使立法与自然和谐的便是立法中的科学性。法律既是一种人文现象,又是一种自然现象,立法在非科学运行的情况下所倡导的是法律与人文现象的契合,而不倡导或者没有意识到法律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一个立法行为如果仅仅考虑了立法过程涉及的人文因素。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是对政绩立法的否定。受卢梭理论的影响,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更是提出了立法是政治的组成部分的论点。

当立法归入政治之中是符合政治学原理的,但是,若将立法放在法学之内考察,它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行为,至少在法学研究中若以纯粹政治的目光立法必然会使立法走向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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