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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规定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配备1名正职,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配2名正职。

事业单位党群领导按有关章程规定配备,确需设置专职负责人的,应计入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因履职需要挂牌设立的机构,可增核一名领导职数。除有专门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核定专业技术领导职数。

1、直属事业单位一律不设助理。

2、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外,各直属单位一律不设非领导职务。

3、内设机构编制为3名以下的,只配1 名领导职数,4-6名的配1 正1副,7名以上的配1正2副,编制数特别多的,可再增配1名副职。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

1、直属高校内设管理机构和其他厅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为准。

2、处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内设机构须经教育厅批准,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核定的编制总数和所承担的主要职责进行设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不作为设置内设机构的依据,规模较小的单位原则上只设置管理岗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只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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