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当前位置 /首页/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北京市公民用血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民用血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民医疗用血管理,根据《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医疗用血,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医疗用血,须由医院主治医师签具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医疗用血通知单》,凭通知单用血。用血时,医院必须核验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件。病人用血后,医院应按规定统计公民医疗用血量,定期报医院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