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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暴力犯罪记录

什么叫暴力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就是真正的犯罪被法院判刑了从而记录在案里。暴力犯罪主要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如果单纯从“犯罪记录”的字面来理解。那么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不应该认为是“记录”。法院才是是否“犯罪”的唯一有权判断机关。

就是在公安局派出所有犯罪记录,如果有重大的犯罪行为,公安局看守所会有文字记录,这些档案会存储起来,随时都可以调取,因为我们都有身份证,经过身份证就可以索取档案,里面的资料,一查就清楚明白,所以最好是遵纪守法,一旦有犯法行为,会记录终身。

暴力犯罪的记录包括内容如下: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表现其对象的特定性,既为家庭成员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一是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直至忍无可忍时有的便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极端手段,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3、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其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

4、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在循环中不断升级的规律,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5、手段的残忍性。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具有残忍性。

6、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使用暴力时,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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