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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残疾人补贴标准

浙江省农村残疾人补贴标准

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发放对象分别予以认定。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人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在补贴标准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据了解,我省城市、农村月平均低保标准分别为653元、570元,按此推算我省符合条件的城市、农村残疾人平均可享受每人每月195.9元、171元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

此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