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杂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
(三)将建筑垃圾或者未燃尽的煤渣、炭灰、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在公共区域擅自张贴、喷涂广告、吊挂物品
(五)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排放废水
(六)在临街建筑物外侧安装外置式烟道、防护栏(网)等
(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杂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
(三)将建筑垃圾或者未燃尽的煤渣、炭灰、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在公共区域擅自张贴、喷涂广告、吊挂物品
(五)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排放废水
(六)在临街建筑物外侧安装外置式烟道、防护栏(网)等
(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