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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延保条件

广州社保延保条件

广州延缴养老保险办理方式

(1)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延缴养老保险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本省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为止。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原是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②原来在用人单位下正常缴费的参保人,不满足延迟退休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注意:参保人,是指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有参保记录的人员。未参保过的人员不适用此规程。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延缴养老保险

①延缴对象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省户籍参保人。

②延缴条件

截止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当月,在我市养老缴费历史累计满10年且不满15年。该养老缴费历史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在我市补缴或一次性缴费以及省内转入的养老缴费历史,不包含省外转入的缴费历史。

③延缴方式

缴费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标准按月延缴养老保险至满十五年。

核定已缴年限来判定还需延缴多少年时,已缴年限包含在我市正常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我市补缴或一次性缴费以及省内转入的养老缴费历史,也包含省外转入的缴费历史。

④本业务暂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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